一审案件受理费2380 元,由尹瑞军负担672 元,由颜礼奎负担170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 元,由尹瑞军负担109 元,由颜礼奎负担191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4-5】
刘天珍诉孙仁芳、李霞健康权纠纷案1. 裁判摘要
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 案件事实
原告刘天珍因与被告孙仁芳、李霞发生健康权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天珍诉称:2013 年3 月22 日下午,原告到被告孙仁芳经营的理疗店进行理疗美容,在此期间原告试用了三无数码经络治疗仪,当时便感不适,被告要求原告回家大量喝水就好了,原告回家后无论怎么饮水,症状不解,严重到病危,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确诊为水中毒,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调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