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送养亲生子女的现象仍有发生。在此过程中,送养人往往向收养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奶粉钱”或“抚养费”。对此,要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司法机关会通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下列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
具体而言,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法院可以不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