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幸福是最终的标准。这一学说不必理解为意指普遍仁爱……永远是最好的行动动机。因为……我们有意识追求的目的不必总是为了追求正确的标准;如果经验表明,人依据其他动机而不是纯粹的普遍仁爱不断作出的行动,能够更加令人满意地获得普遍幸福,那么根据功利主义的原则,这些其他动机显然是可取的动机。[23]
总而言之,我们应当记住,要一个人违背他对正确行动的信念常常是危险的。因为与阻止他采取这种特殊的行动相比,削弱他对义务的尊重会导致更大的伤害。其次,我再次引用西季威克的话来说,“任何特殊的现存的道德准则,尽管其存在不是最理想的,但其作为现存条件下的现实人的道德准则,也许是我们能遵守的最好的道德准则。”[24]必须记住,某些动机可能已走向极端。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些动机显得多么必要,称赞它们也是不适当的。尽管利他主义不是普遍化仁爱,即一种不把自己看成比别人重要,也不把自己看成比别人渺小的感情,但称赞利他主义显然是有用的。这完全是因为大多数人已误入利己主义迷途,往往自爱有余而利他不足。与此相同,当利己主义保持在正当范围时,称赞它也是适当的。简言之,再引用西季威克的话来说,“依据功利主义原则,在分配我们对人类品质的称赞时,我们主要考虑的不必是品质的有用性,而是考虑称赞的有用性。”[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