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又称为《农产品协议》),加强了对农产品贸易的约束。这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市场准入关税化。市场准入主要指进口关税和各种进口限制,有时侧重指市场的开放。通过统一适用关税来取代以前存在的各类非关税措施,通过关税配额来实现各类限制,使得对农产品贸易限制量化、透明,减少扭曲贸易的可能性。各种非关税措施转换成关税后,列入关税减让表中,该关税税率是约束性关税,代表了最高的关税水平。除下述的特别保障措施外,各成员不得维持、采取或重新使用已经转换成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意性的进口许可、通过国家专营企业维持的非关税措施等。(2)国内支持弱化。国内支持指对国内农业生产者的支持措施,包括对农业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以是市场价格支持,也可以是政府直接付款。协议允许提高或保证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的各类补贴和支持,但应当逐步减少。(3)出口补贴列明化。除非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已列入成员的减让表(有关减让和承诺的一览表),不得对未列明的农产品实施出口补贴;对列明的补贴,不得超出所列的最高水平。下列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受到约束:政府依赖出口实绩而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政府为出口以低于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销售或处理农产品的非商业性库存;通过政府措施资助对农产品出口的付款;为减少农产品出口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对出口货物提出优惠的国内运费;对出口产品中含有的农产品提供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补贴,进口成员只有按照反补贴协议作出损害或损害威胁裁定后,才可征收反补贴税,不得采取其他措施。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纪律与完全禁止工业品的出口补贴不同。允许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但补贴要逐渐减少,这既要减少补贴资金数额,又要减少接受补贴的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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