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滕尼斯对共同体和社会的严格区分,将共同体在不同阶段、不同语境中的不同含义看作两种不同的人类联合形式并将其对立起来的观点,割裂了共同体的情感联系、道德追求与责任束缚、利益需求之间的联系。虽然人为的、机械的共同体固然是基于利益关系的链接,但仍然包含了个体对共同体的归属感。同样,在一个道德价值体中,无论人们在其中具有多么亲密的归属感和多么高尚的道德追求,都离不开利益需求、社会秩序和政治法律。因此,边界清晰的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对立在现实生活中并未被人们所经历,尽管共同体的含义及使用不尽相同,但这仅仅是共同体在人类文明发展不同阶段上的不同特点。
马克思和滕尼斯对于“共同体”思考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把已经和正在逝去的社会称为一种类型,把正在或即将来临的社会称为另一种类型。也就是把过往的人类社会历史简单地划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两种几乎对立的形态,并以此作为研究社会的基本范式。从这个角度而言,“共同体”也可以说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别称。而区别在于,滕尼斯讲的是小的(以直接的人际交往与口耳相传的地方性知识为半径的)、“自然形成的”(一般主要是血缘、地缘性的)共同体;而马克思讲的则是“自然形成的和政治性的”共同体乃至“总合统一体”,从家族直到“亚细亚式的国家”,从原始的家长制直到中世纪封建制。在这种意义上,历史学教授秦晖将滕尼斯讲的“共同体”称为“小共同体”,将马克思讲的“共同体”称为“大共同体”。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