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19世纪末期为了保证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制定了反垄断法,目的是为了限制一个经济的过度集中,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其他企业无法生存,市场失去活力。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对某些企业实施限制和制裁。
在微软公司的发展历程中,有关法律方面的诉讼就一直存在着。在创业初期微软就曾经和罗伯茨的微型仪器公司为了版权打过官司,那次差一点就将微软扼杀在摇篮里。后来,西雅图计算机公司因为DOS系统把微软告上了法庭,指控微软在购买DOS版权时,并未告知IBM是其客户,用极低的价格购买了本公司产品。最后以微软公司向西雅图计算机公司支付了100万美元后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了事。当时微软依靠DOS系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微软公司的股票市值在当时已经高达2000多亿美元。接着,1988年3月17日苹果公司向微软提起法律诉讼,控告微软侵犯了苹果的版权。因为微软在Windows中使用了与苹果公司相似的图标。这些诉讼虽然给盖茨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但是也让微软公司积累了大量的法律经验。
微软公司突飞猛进地发展,很快就成为了全球磁盘操作和视窗操作系统的霸主。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开始对微软公司是否有把DOS系统与应用软件捆绑销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因为捆绑式销售是反垄断法严令禁止的行为,由于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力度并不大,所以微软当时对此并不太在乎。1993年,该事件由美国司法部接手继续调查。这一时期微软正在开发视窗操作系统,许多软件企业都认为如果微软利用视窗软件进行竞争的话,就更具有不公平的优势了。于是,司法部就将视窗系统作为了调查重点。1994年在微软正准备并购一家财务软件公司的时候,司法部指控微软为非法兼并,使微软不得不放弃了兼并这家公司的决定。直到1994年7月,微软公司才与司法部达成和解。根据和司法部签订的协议,微软公司在向计算机制造厂商发放Windows 95使用许可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宣告着司法部和微软公司这一轮的争斗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