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下午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到加害人的威胁,有时很难表达自己的意愿,建议研究修改这一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意愿,是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立法本义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