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围。这是捐赠自愿性的体现,可以由捐赠者选择。但捐赠人选择受益人应符合慈善目的的要求,在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内选择财产使用的方向,而不是全权处理其捐赠的财产,不能选择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知情权。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监督权。捐赠人有权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家族慈善设立组织的方式比较
如上所述,以上家族行善的不同方式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为实现特定的慈善性目的服务,一旦进行慈善捐赠后,所捐财产都具有公益慈善属性,管理和使用都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并受到相应的监督管理。不同家族慈善工具的比较,见表2-2。由于设立基金会、DAF和委托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在广义上都属于慈善捐赠行为,本节主要比较家族慈善设立组织或类组织的三种方式。
表2-2 不同家族慈善工具的比较
对比维度基金会捐赠者服务基金(DAF)慈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