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任用制度的实行,在国民党山头林立、派系纷扰的情况下,严格说来并不容易落到实处。从考试院的角度看,确实坚持严格把关,一丝不苟,凡考取者,亦尽量分发安排到相应机关工作。但一来录取人数极其有限(如1931年第一次高考,2185人仅录取100人,1933年第二次高考,2630人仅录取101人),与国家每年因死亡、罢免和考察不及格而开缺需补足之数,相差不止百倍;二来即使录取,也未必能够得到相应的职位,1931年高考录取的100人中,到1934年仅8人得其所求之职,有的未能得到任用,有的虽被分派到部,却久久得不到任用。对此,考试院副院长邵元冲曾有一说明:“考试的责任固然由考试院去担负,而对所录取之人任用,就非考试院一院所能担负,而需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共同去担负的。”这也正是国民政府严格限制录取人数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正如胡适所说:“今日任官的方法全由于推荐介绍,而考试制度至今最多只能有万分之一的补救。”
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建立,从另一个方面也显示了南京国民政府所具有的从民国以来的“武人政治”“分赃政治”,向兼容“精英政治”和“专家政治”过渡的特点。事实上,单纯的公务员考试制度还只能解决一般公务员的择优录取问题,高级专门人才的利用尚须另辟途径。南京国民政府从成立之初,就很强调在不同政府部门中专业背景的重要性。如1928年开始组织立法院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就明文规定:立法委员首重其在党内之历史,但亦需要“对法律、政治、经济有相当之学识经验者”。特别是在胡汉民主持下曾经在立法方面起过重要作用的第一、二两届立法院,其成员相当部分确具有某些专业背景。除首任院长胡汉民及秘书长李文范是日本东京法政大学速成班毕业外,其继任院长、副院长及其秘书长,以及经济、法制、财政、外交、军事各委员会委员长等,多具有留学欧、美、日本的背景。第一届49名委员中,留学国外者多达43%;第二届49名委员中,留学国外者更超过半数,为54%。加上本国大学毕业者,在当年国民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两届立法委员中大学以上学历者却已达到60%和73%以上了。因为强调专业知识和背景,两届立法委员中都有数人在30岁以下,如史尚宽因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律系,曾赴德国柏林大学进修,又在巴黎大学研究过政治经济学,29岁就出任了立法委员。正是由于这两届立法委员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背景,且年富力强,因此不过两年时间开院会即达121次,制定了民法、刑法、土地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地方自治法等16种法典,奠定了国民党统治的法律基础。